Article 5
In force市林业和园林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资源普查,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认定、登记、建档、公布和挂牌保护等工作;
(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技术规范等,建立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保护管理效能;
(三)落实管护责任,指导和督促日常养护责任人实施养护措施;
(四)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抢救复壮工作;
(五)依法处置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古树名木保护等部门开展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树名木协同保护;重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