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群,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生长,古树个体数量、密度符合国家规定形成特定生长环境的古树群体。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