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并依法公布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

(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三米;

(三)古树群保护范围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连线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有计划地组织治理。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有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