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