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依法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