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故意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配套监测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同意后,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原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恢复的,应当择址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做好选址指导。建设单位承担包括恢复、改建、新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