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绿地、排水等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四)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五)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