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和无照经营农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其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