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禽蛋、生鲜乳、鱼、虾、蜂蜜等植物、动物、微生物的初级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主要包括:

(一)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薯类、杂粮(含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花生、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胡麻籽等。

(二)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等,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等。

(四)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中药材或者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除外。

(五)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六)烟叶,是指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七)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活禽、活畜、活虫,生猪、菜牛、菜羊等;

2、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禽;

3、动物自身或者附属产生的产品,蚕茧、鹿茸、牛黄、蜂乳、鲜奶等;

4、其他陆生动物。

(八)水产品。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滩涂养殖产品,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3、水产品类,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种畜禽、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农产品产地安全,指农产品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