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以及进销货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购销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应当查验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其复印件;销售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使用说明书;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告知有关适用范围和用法、用量及使用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