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人民政府、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茅洲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统筹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推行雨污分流,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请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协商推动总氮等水污染物总量的逐步削减,确保茅洲河流域水质的巩固和提升。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水污染治理技术交流和合作,建立流域技术协同机制,推动先进适用的技术跨区域研发、推广和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