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利用以及河道管理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长安镇、黄江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茅洲河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流域保护法律、法规,引导村民、居民自觉参与茅洲河流域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