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设施,是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泵站、排水调蓄设施、排水管网及其附属的检查井、雨水口。
(二)市政排水设施,是指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的提供城市公共排水服务的设施。
(三)建筑小区是居住区、公共建筑区、商业服务区、工业物流区等的统称。
(四)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是指建筑小区建设的供本区域共用的室外排水管网、排水检查井、雨水口。
(五)建筑排水设施,是指建筑内部(含地下空间)敷设的以及建筑外墙附着的排水设施。
(六)排水户,是指向排水管网排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七)污泥,是指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排水管网中沉积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不含工业、医疗废水处理污泥。
(八)雨水源头控制设施,是指为实现建设项目开发地块雨水径流总量控制、峰值控制、污染控制、资源化利用等单一或者多重目标而建设的雨水渗透、储存、调节、转输、截污净化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