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污泥运输车辆、船只等应当密闭并符合防渗漏和防遗撒标准。长距离运输污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脱水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不得接收和处理处置无转运联单的污泥。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