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排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管理单位:
(一)市政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二)基于水污染防治等工作需要,经产权人同意,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运行管理的建筑小区类别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具有城市公共排水服务属性但是权属不明的排水设施,由区人民政府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参照市政排水设施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四)公园、人行通道、下沉式广场、下穿式通道、市政道路桥梁及隧道等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设施主体管理单位依法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五)收费公路、铁路、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设施主体管理单位管理。
建筑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