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本市实行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气候背景、地理位置、工作特性、致灾风险等因素拟定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每两年更新一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暴雨灾害防御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