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本市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或者修改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和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相关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本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城市已建区域应当因地制宜有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改造,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城市雨水径流量和污染负荷,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积易涝点。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