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对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给予指导、协助并实施监督;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和纠纷投诉调解机制,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四)引导村(居)民协商确定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托管、代管或者自管工作;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业主自治组织规范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