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但是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噪音扰民、破坏人防设施、违反禁燃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五)根据物业管理范围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充电设施情况,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
(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
(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八)积极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人防防护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新能源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九)建立并及时更新日常管理档案及共有部分的资料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