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非法干涉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正常工作、活动开展和内部事务的;

(三)侵占、挪用、截留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经费或者财产的;

(四)其他侵犯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或者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