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旅馆、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短租房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查验未成年人身份,询问并如实记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住宿经营者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未成年人与不同人入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明显不合常理的情形。
台球室、点播影院、保健按摩店等非住宿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留宿未成年人,并应当将未成年人夜晚滞留情况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