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妇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和指引,指导、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流程,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培训,不得因工作人员履行报告义务作出处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