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和适老化、适残化等无障碍改造,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智慧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集约高效原则,根据办理业务的实际需要,优化调整政务服务中心空间布局,合理配备设施设备,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集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政策咨询与政企会商、政务公开与政务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务服务综合体。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