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及其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及标准,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及标准;
(十)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实施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决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