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帮助业主大会筹建、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等工作,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自治组织召开会议、作出决定或者决议等工作;

(二)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做好相关工作;

(三)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组织实施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业主自治,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以及做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