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