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对建设年限较长、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具体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经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为老旧住宅小区、城市散户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需要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纳入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