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安全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提供服务,并建立日常服务台账;
(二)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服务;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
(四)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护和处理;
(五)协调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时处理物业使用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保护业主信息资料和隐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露;
(八)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行为加强监督,并如实记录监督情况。鼓励业主大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的运用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