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监护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应当建立档案,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报告。

实行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免费筛查制度,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