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加盟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