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