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公益性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
(二)参加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听证会,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并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
(四)针对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约谈经营者;
(五)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并向社会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六)引导、协调行业管理组织和经营者就商品售后服务或者经营性服务作出自律性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