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对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