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被他人盗用、损害造成的损失。
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维护设施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提前告知消费者;没有规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告知。
因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公用服务经营者加收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数额。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