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一)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