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三)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标识,或者伪造、变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名、签发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