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免费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

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提供医学意见并进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