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的意见;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涉及女职工权益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占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