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质量监督以及饮用水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和必要的水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人员,开展水质日常检验,保证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