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附属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为:

(一)道路绿地: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不足五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不足四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居住区绿地: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单位附属绿地: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公共文化设施、机关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原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的比例降低百分之五。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自治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