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备案。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科学选择适宜的城市园林绿化模式,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