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家畜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