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家畜、家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或者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