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家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障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