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家畜屠宰、家畜产品经营和使用等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家畜屠宰、家畜产品经营和使用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