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家畜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家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出厂(点)的家畜产品,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对召回的家畜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