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处理。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不再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注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