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更新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运营管理、要素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许可及备案手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