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实施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应当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保护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传承利用历史文化遗产,采用微改造等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传统格局、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