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对城市更新项目无法达到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时间、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更新。

城市更新应当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进行设计,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鼓励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加强性技术措施等提升消防安全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